其實,在我國讓遇險被救“驢友”掏腰包的事情,早就有先例。2011年9月30日,一支由14名“驢友”組成的登山隊伍在穿越四川境內的四姑娘山時,未按在景區(qū)登記備案的方案行進被困。救援成本高達11萬元。事后,有關部門讓“驢友”承擔了3600元費用,其余10萬余元的營救費用則由當地政府、景區(qū)管理方承擔。
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。我們可以向美國學習。在美國,由于一些成本過高的戶外救援事件導致公眾不滿,已經有八個州通過可對求救者收費的法律。新罕布什爾州有一個很著名的例子:一名童子軍遠足時離開劃定的路線,結果扭傷了腳踝,需要救援,后來州政府援引1999年的一條允許對救援收費的法律,對這名男童的家人罰款2.5萬美元。
我們如果放縱“驢友”的冒險行為,一味地免費救援被困的“驢友”,那就是浪費政府的資源,浪費公眾的錢財。因此,對被救助的遇險“驢友”應該懲處,讓他們承擔一定的費用,剩下的費用由當地政府和景區(qū)承擔。如此分攤費用,才是合理的做法。
救援遇險“驢友”,費用應該分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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